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隗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5196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1月9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北京市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隗某某数年前离婚,并多次到户籍所在地的本市房山区十渡派出所要求将其前妻户口迁走,民警答复其按规定不能强制办理。
2020年10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隗某某再次来到十渡派出所户籍大厅,要求民警办理前妻户口一事。民警杜某某、齐某某先后接待,期间,隗某某情绪激动,辱骂、推搡民警,并拿起办公桌上摆放的高拍仪,准备打民警时被制止,导致民警齐某某颈部软组织损伤,高拍仪掉落摔坏。
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摔坏的北控三兴高拍仪一台(型号SXGPY-01A)于2020年10月26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00元。经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隗某某诊断为抑郁发作,案发时受精神障碍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但均未达到丧失程度,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高拍仪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6.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红
检察官助理:李逍遥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房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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