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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隗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隗某某,男,198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租住南京市江宁区********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被告人隗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于2008年4月21日被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1年9月2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时40分左右,被告人隗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市栖霞区狮子坝村线时被交警查获并至医院抽血送检,归案后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查纠违法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信息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俊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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