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656号
被告人隗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法人,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隗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隗某以和被害人翟某某合伙开停车场为由,骗取翟某某人民币450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隗某以自己有关系、能够将被害人翟某某的亲戚安排到郑州**医院工作为由,骗取翟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2019年5月14日退还给翟某某78900元, 2019年6月23日退还翟某某40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隗某供述;2、被害人翟某某陈述;3、证人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钱某某、王某某证言;4、受案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转账截图、收条、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渊博
检 察 员:朱 青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隗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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