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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随某某职务侵占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31号

被告人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4199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生活电器公司经营中心采销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路**号,暂住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单元**室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随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2020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0月27日以被告人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随某某利用担任**集团生活电器公司经营中心采销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交易环节的手段,由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南京**贸易有限公司从天津**商贸有限公司采购TESCOM电吹风,并违反公司规定向未取得上述产品品牌授权的**公司采购TESCOM电吹风,在核价过程中违反公司关于采购底价与原供应商保持一致的要求,虚增采购价格,非法侵占产品差价款。后因产品积压,**集团退货处理。被告人随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共计约人民币372661.75元并用于个人支出。

2.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随某某利用担任**集团生活电器公司经营中心采销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交易环节的手段,由宿迁**贸易有限公司向**(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分别采购洁碧冲牙器和NEWA+美肤仪,并违反公司规定向未取得上述产品品牌授权的宿迁**公司采购洁碧冲牙器和NEWA+美肤仪,虚增采购价格,非法侵占产品差价款。后因产品积压,**集团退货处理。被告人随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共计约人民币74940.75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随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随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集团营业执照、随某某岗位任命及任职的情况说明和劳动合同。

2.业务合同书、商务政策合同(经销)和签约特别说明。

3.供应商引进流程及情况说明。

4.采购订单明细、退货订单明细、发票、情况说明、付款记录和银行流水。

5.**集团出具的谅解书、退款情况说明。

6.张某某、常某某、倪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7.被告人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随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烈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随某某(联系电话:1585078****、1396566****

)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共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无查封、冻结、扣押款物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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