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随某某,女,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53********,初中文化,南阳市**局退休职工,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路**号)。2001年11月10日因参与法轮功活动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党某某,女,汉族,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46********,初中肄业,南阳市**厂下岗职工,现住南阳市宛城区**号(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路**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随某某、党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被告人随某某开始练习法轮功至今。2016年以来,随某某几乎每周向李某某散发明慧周刊(内夹1本慧声,1本天地苍生)、正见周刊等法轮功书籍约300本,法会讲法30本;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一部联想手机,并帮助下载法轮功音乐和视频,用于李某某练习法轮功;交给李某某两枚法轮功印章及印油,用于李某某制作真相币向外传播;交给给李某某法轮功宣传贴纸140张用于对外散发。李某某将上述1个挂件护身符和1本慧声、1本天地苍生传播给宋某某。
2019年8月30日,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明慧周刊486本,正见周刊361本,法会讲法30本,手机4部,法轮功印章2个及印油1瓶,法轮功宣传贴纸140张。2019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从宋某某处扣押1个挂件护身符和1本慧声、1本天地苍生。
2019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从随某某家中搜查出书签3个(印有法轮大法好字样)、扇子1把(印有真善忍字样)、台历1个(真善忍好)、吊坠1个、光盘4个、手机3部、印章1个(印有法轮大法好 祛病有奇效 牢记真善忍 平安得福报)、播放器2个、金色法器1套、个人笔记2本等涉及法轮功的物品。经鉴定,其中书籍、刊物1本,标识、标志物1件,传单、标语等2张,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储存介质5个(光盘4个、MP3一个)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
1996年,被告人党某某开始练习法轮功,后陆续认识法轮功同修刘某某、李某某等人。2015年,党某某参与法轮功组织的集体行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邮寄刑事诉状诬告滥诉前国家领导人以宣传法轮功。近年来,党某某先后向李某某传播明慧周刊、正见周刊、洪吟等法轮功书籍约220本。2019年9月份,党某某传播给李某某12套法轮功宣传品(内装内存卡和读卡器),以及带红色穗子的挂件护身符7个。
2019年8月30日,在南阳市公安局组织的统一行动中,从党某某家中搜查出年画8张(世界需要真善忍,法好真好等)、护身符的故事单页67张、书签94张(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样)、法轮功类扇子1个(印有世界需要真善忍等)、法轮功类对联5张、法轮功类单页57张、比黄金还珍贵的信息单页17张、藏字石宣传卡37张、惜缘单页5张、带框李洪志像1件、带框真善忍1件、法轮佛法修炼动作图解1件(大带框)、法轮大法1本、机打控告信5册、写给参与“敲门行动”警察的信1册、明慧周刊31册、正见周刊23册、台历2册、天地苍生2册、讲法5册、挂历6册、经文1册、玻璃石头吊坠64个(印有诚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样)、光盘挂坠5个(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样)、护身符161个(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样)、福字护身符挂坠19个(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样)、光盘38张、电视机顶盒1台(卫星机顶盒)、播放器2个、个人手写单页44页等大量涉及法轮功的物品。经鉴定,其中书籍、刊物84本,标识、标志物221件,传单、标语等254张,录音带8盒,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储存介质44个(光盘38个、U盘1个、储存卡5个)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随某某、党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扣押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4.认定报告;5.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某某、党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随某某、党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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