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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97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白沙河街道**村**号。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隋某甲持C1证驾驶鲁******号牌的小型客车在平度市白沙河街道**村自家门前胡同由南向北倒车时,将行人陈某某撞倒,致陈某某受伤,后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隋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4日,隋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隋某某、隋某乙、隋某丙、隋某丁)达成和解协议,隋某甲在保险赔偿款外赔偿陈某某近亲属人民币2万元,陈某某近亲属对隋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事故责任分析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近亲属隋某丙、隋某乙等人的陈述;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其犯罪情节,确定量刑起点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自首并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综上,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夏

检察官助理戈晓顺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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