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园**号楼**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5时30分许, 在盘锦市大洼区**街道**二楼手机柜台前,被告人隋某甲因琐事与董某甲发生争执,后两人互相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隋某甲用脚踢中董某甲右手手掌。经盘锦市大洼区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董某甲手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董某甲陈述;证人徐某某、董某乙、王某某、黄某某、隋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刑事谅解书及收条;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艳萍
检察官:庞毅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隋某甲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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