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隋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街道**村**屯,现住蛟河市**镇**山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7月4日22时许,在蛟河市**街**自唱吧内,被告人隋某甲与其姐夫李某某喝酒时,因被害人张某某与李某某争执并厮打,隋某甲与张某某发生厮打,在自唱吧门口,隋某甲用拳将张某某打倒后,张某某用胳膊护着面部,隋某甲踹张某某面部一脚,致张某某左前臂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左前臂尺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头部、左面部、左眼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隋某甲外逃,后于2019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19年11月7日赔偿张某某损失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谅解书;(4)蛟河市公安局**派出所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5)蛟河市公安局**派出所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娇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隋某甲现在蛟河市**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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