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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非法行医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住寿光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寿光市卫健局移交案件,被告人隋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寿光市卫健局行政处罚两次后,继续从事医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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