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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路**巷**号**。曾于2011年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新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新民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关越男,系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2019年1月1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天士力大药房门前,以人民币16500元的价格向韩某某贩卖3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隋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劣迹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现场检查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韩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提取、称重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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