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2196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出生地及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号。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隋某某于2015年12月,经刘某某(已判刑)居中介绍,让李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文安县某有限公司向与该公司无真实业务的大连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税额合计1274564.25元,上述发票均已在国税局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燕
2017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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