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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66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正阳三街****单元******,住址同上。2011年4月28日因盗窃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3月24日因盗窃罪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8月15日因盗窃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学

1.被告人隋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在宏伟区十三区市场 “正宗羊肉店”内盗窃被害人艾某某手机一部,型号为VIVO Y3,购入金额1370元人民币。

2.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在辽阳市白塔区西三道街“源丰果园”店内盗窃被害人钟某某手机一部,型号为华为nova5pro,购入金额为3750元人民币。

3.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在白塔区西三道街“叫了个鸡”店内盗窃被害人耿某某的手机一部,型号为苹果XR,购入金额为6400元人民币。

4.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在宏伟区“浅草寿司”店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手机一部,型号为VIVO X27,购入金额为2750元人民币。

5.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在宏伟区二十区“小师傅熏酱馆”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温某某手机两部。一部为华为MatelOPro,购入金额5000元人民币;另一部也是华为手机,购入金额1000元人民币。

6.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在白塔区东文化路“金祥超市”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手机一部,型号为华为荣耀10,购入金额为2000元人民币。

7.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在宏伟区19区农贸市场“放心大食品业”盗窃被害人魏某某手机一部,型号为OPPO手机,购入金额为2600元人民币。

8.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在白塔区中华大街112-3号楼楼下“优果王水果超市”内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手机一部,型号为vivo,购入金额为4000元人民币。

9.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在白塔区木鱼石对面“盛世眼镜店”内盗窃被害人相某某手机一部,型号为OPPOR9S,购入金额为2400元人民币。

10.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在白塔区翰林府三楼“coco童装店”盗窃被害人胡某某手机一部,型号为苹果X,购入金额为7500元人民币。

11.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在宏伟区“俊峰超市”门前盗窃被害人肖某某手机一部,型号为华为Mate2O ,购入金额2400元人民币。

12.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在辽化六区昌盛市场“虹伟百货”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手机一部,型号为为苹果XS,购入金额为80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隋某某累计盗窃财物12起,销赃后均被其挥霍。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隋某某在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白塔公安分局移交的相关法律文书、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艾某某、张某某、温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相某某、胡某某、魏某某、钟某某、耿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附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隋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鸿

检察官助理:仵思思

2020年10月16

                                      (院印)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羁押在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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