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镇**社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社区**组**号)。2008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 5,000元。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隋某某来到桦南县桦南镇正南社区赵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赵某某发现,隋某某随即离开现场。后在赵某某报警后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隋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桦南镇正南社区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隋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洋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镇**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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