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街道**村**号。因盗窃于2007年9月2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08年10月23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6月16日被青岛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2年8月14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7日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12月5日22时40分许在莱阳市第二人民医院9楼、15楼,趁人熟睡之机,从9楼7号床上盗窃病人家属王某某深蓝色0PP0手机一部,从15楼8号床及床头小柜盗窃住院病人薛某某及陪同家属宋某甲蓝色0PP0手机、粉色0PP0手机各一部。
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12月6日5时许在莱阳市第二人民医院9楼,趁人熟睡之机,从49号床上盗窃病人家属宋某乙白色0PP0手机一部。
经认定被盗四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220元。犯罪嫌疑人隋某某被当场抓获,四部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扣押清单、搜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表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克清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隋某某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理由说明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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