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街道**村**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6月下旬,先后六次在莱阳城区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电瓶,销赃得款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其盗窃的电动自行车及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2130元。案破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2时许,在莱阳市玉带路市**小区南角,将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电瓶拆卸拿走,后销赃得款90元。

2、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2时许,在莱阳市旌阳路武装部大门南侧,将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爱玛电动车推走,拆卸电瓶后将车扔在旌旗路弟弟亨烧烤店楼顶停车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0元,被告人隋某某卖出电瓶得款80元。案破后,电动车被查获发还。

3、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2时许,在莱阳市**街**学校家属院东北角,将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立派电动车的超威牌电瓶拆卸拿走,后销赃得款60元。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300元。

4、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17时许,在莱阳市**路哆来咪KTV北门东侧,将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欧派电动车推走,拆卸电瓶后将车扔在旌旗路弟弟亨烧烤店楼顶停车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750元,被告人隋某某卖出电瓶得款66元。案破后,电动车被查获发还。

5、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2时许,在莱阳市**广场**小区**号楼**单元楼洞,将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新飞电动车推走,后销赃得款15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550元。案破后,电动车被查获发还。

6、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2时许,在莱阳市**座小区**号楼楼下,将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立马电动车的天能牌电瓶拆卸拿走,后销赃得款66元。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名片;2.报案记录、扣押及发还文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8.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慧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