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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坊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当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1月9日14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花园**路北盗窃绿色精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

被告人隋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杨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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