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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盗伐林木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尚某某**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被告人隋某某在黑龙江省尚某某国有林场管理局小九林场施业区26林班15小班内盗伐林木。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隋某某共盗伐人工落叶松87株,立木蓄积为18.761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696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以及林木转让协议、林权证、国世军死亡证明等;

2、物证小九林场收到被采伐林木证明;

3.证人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门某某、纪某某、陈某某、贾某某、刘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书、尚某某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管理法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瑶

2019年7月31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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