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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区**小区**楼**单元**室)。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 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2时许,在哈尔滨市松北区黑龙江省康复医院食堂附近,被告人隋某某与被害人薛某某(男,34岁)发生口角,后隋某某使用罐头盒盖将薛某某胸部划伤。经法医鉴定,薛某某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被告人隋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彦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

1. 被告人隋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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