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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抢劫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7********,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号。犯罪嫌疑人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隋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17时25分许,在海城市大和购物中心北侧出口处KCT精品鞋店门前,将谭某某(被害人)停在此处的白色丰田牌卡罗拉轿车右侧副驾驶位置的车门拽开,以“别吓着你儿子”等语言及将左手伸向背后做取凶器姿势相威胁,向坐在驾驶位置的谭某某要钱,抢走谭某某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隋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在海城市北关大润发过街楼洞下,用藏在袖筒里的右手顶在路边停车的驾驶员张某某(被害人)肚子上,以“我手里有刀”、“我刚放出来”等语言威胁,向张某某要钱,抢走张某某人民币90元。

被告人隋某某,于2019年3月24日14时许,在海城市百亿晨华洗浴门口,以语言相威胁,向停车在此处的驾驶员张某某(被害人)要钱,抢走张某某硬中华烟1盒。2019年5月8日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中华牌香烟于2019年3月2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肆拾伍元整(¥:45.00元)。

被告人隋某某于2019年4月1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违法情况查询记录、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看守所证明、被害人谭某某被抢劫案涉案视频录入截图、被告人隋某某抢劫后逃跑路线截图、海城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被告人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谭某某被抢劫案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全程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以胁迫方式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娜
    万远宾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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