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83********,汉族,小学文化,**矿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下午13时40分许,被告人隋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到通化市二道江区三道江国家电网附近时,看到交警正在对过往车辆进行执法检查,由于隋某某系无证驾驶,为逃避处罚,在通化市公安局**支队**大队**姜某甲让其停车接受检查时,抗拒执法,加速驾驶摩托车将正在执勤的姜某甲刮倒后逃逸,造成姜某甲左肘部、左手、左膝部软组织挫伤,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损坏。经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姜某甲4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通化市**岗位用工协议续签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姜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
5.视听资料:逃跑监控录像、执法记录影像;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执法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树楠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