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乡**村**组**号。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隋某某因驾驶证被注销,为逃避交警查处,借用其朋友朱某某的驾驶证,并把朱某某驾驶证上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2020年5月4日16时许,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城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西外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现国
周伟伟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26993****。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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