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9时20分左右,被告人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201国道庄河市**街道**路段时被警察查获,民警在现场对隋某某进行乙醇呼气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随即将隋某某带到庄河市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隋某某血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4.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执法记录仪截图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隋某某被查货现场及医院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晓杰
检察官助理:耿烁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隋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庄河市**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