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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7********,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个体业户。2016年1月因强制猥亵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鲁******号新东日牌中型罐式货车行驶至开发区**路**加油站西侧路口被查获。民警发现隋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7.2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验,在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4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2、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明春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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