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隋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个体。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密市兴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旭升托运部门口处时,与站在路上指挥倒车的行人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刘某某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被告人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政
检察官助理:李德梅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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