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社区**区**街**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城**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0时48分,被告人隋某某驾驶鲁K*****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山海路与三观山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夏某某无证驾驶的鲁Y*****号三轮车相撞,造成夏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经认定,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隋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城**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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