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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0********,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涞源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涞源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涞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3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9时50分许,隋某某驾驶未注册登记的重型自卸货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涞源县**村西路段时,与同方向公路上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隋某某将肇事车辆藏匿,又将自己名下的冀***号小型轿车停在案发现场顶替肇事车辆,伪造现场。经涞源县交警大队认定,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后藏匿肇事车辆伪造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贺

检察官助理:李茹婕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处所地涞源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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