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隋海州,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隋海州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海州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隋海州驾驶黑A8****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沿G301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阿城区料甸街道胜新村佟家屯10KY胜新支21号杆前时,追撞前方头南尾北道路西侧路边停放的黑MS****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S****号沃顺达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造成黑A8****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驾驶人隋海州、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某甲二人受伤、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某乙、张某某、李某某三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鉴:被鉴定人王某乙系生前胸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主动脉破裂失血死亡;被鉴定人张某某系生前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鉴定人李某某系生前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阿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隋海州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麻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某甲无责任,王某乙无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经侦查,2019年11月05日阿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隋海州带至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被告人隋海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海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海州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叙
书记员:陈曦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隋海州现羁押于阿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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