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494号
被告人隆海波,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街道**街**号**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隆海波、李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卢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隆海波、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隆海波、李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卢某某共谋在网络上寻找吸毒男同性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9月2日凌晨2时许,卢某某通过同性恋APP联系上被害人王某某,并前往王某某位于九龙坡区**小区**栋**室的住处假装与王某某约炮。期间,王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卢某某将王某某吸毒视频拍下并趁机将房屋大门打开,在把隆海波、李某某、彭某某、杨某某放入王某某住处后离开。隆海波等人进屋后谎称自己为公安机关侦办贩毒案件的线人,以举报王某某吸毒且系同性恋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后王某某基于恐惧心理同意支付三万元保证金。隆海波与李某某商量过后决定再多拿钱,遂由隆海波在房间的厕所内使用王某某的手机进行操作,从其支付宝借呗中借出10万元人民币,先将3万元转入隆海波本人支付宝,之后又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4万元转入隆海波支付宝。得手后上述四人随即离开。隆海波将敲诈勒索所得3万元分给参与的人员,剩余4万元由隆海波、李某某私下分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85号妈祖海鲜大排档内被公安民警捉获;被告人隆海波、彭某某、杨某某、卢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怡景苑A区3单元10-4内被民警捉获。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微信账单流水记录、支付宝账单流水记录、银行流水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保证书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隆海波、李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5. 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海波、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0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隆海波、李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隆海波、李某某同时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隆海波、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隆海波、李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卢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隆海波、彭某某、杨某某、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隆海波、李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 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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