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隆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隆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在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担任销售经理。2016年11月,尹某某向被告人隆某某订购四台被害单位苏州**电气有限公司的环网柜,双方约定价格为人民币17万元。后隆某某向被害单位苏州**电气有限公司谎称贵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需要订购上述产品,在获得苏州**电气有限公司报价后,隆某某提供了盖有贵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公章及代理人伍某某签名的采购合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被害单位苏州**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总价为人民币16万元。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隆某某将16000元预付款转账给刘某某,并让刘某某支付给苏州**电气有限公司,隆某某向苏州**电气有限公司谎称刘某某系贵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财务。苏州**电气有限公司收到预付款后于2017年1月份发货,尹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签收。尹某某签收后,按照隆某某要求,于2017年1月20日将人民币51000元货款转账给刘某某,于2018年2月8日将人民币96000元转账给深圳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51000元人民币后由刘某某转账给隆某某,该96000元人民币后在隆某某支配下转走。目前苏州**电气有限公司尚未收到剩下货款人民币14.4万元。
经鉴定,涉案采购合同上贵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伍某某签名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采购合同、银行转账明细等;
2.证人周某某、罗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俊杰
附:
1.被告人隆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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