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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许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陶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路**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16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5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14日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14 日零时许,被告人陶某、许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三人开车至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小区,采取撬锁手段将停在小区A座B座一楼大厅内三辆电动车及十三辆电动车电瓶盗走,后将盗走的电动车及电动车电瓶卖给仙桃市彭场大道“小李修车行”的李某甲(另案处理)。经孝感市孝南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台铃”牌电动车价值2097元,“欧派”牌电动车价值1668元,“新禧”牌电动车价值3069元,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2925元,共计97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手机照片、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胡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6.被告人陶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许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勇

检察官助理:陈慧伦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陶某、许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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