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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汉族,小学文化,原籍地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白合居委会1组,现无户籍,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辰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在辰溪县**附近,四次入户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4200余元。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来到辰溪县**路**号赵某某租住房外,趁赵某某一家熟睡之际,强行推门入户,盗走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2.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来到辰溪县城**大堤(***小学附近)自建房一楼曹某某家门口,见其家门钥匙还插在门锁上,便开锁入户,趁曹某某熟睡之机,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

3.2020年7月5日或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来到辰溪县城**大堤(***小学附近)自建房二楼唐某某家门口,趁唐某某熟睡之机,强行推门入户,盗走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4.2020年7月13日4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来到辰溪县**街**号王某某家门口,趁王某某熟睡未锁门之际入户,盗走现金3200元左右。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陶某某被辰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小手电筒1个和现金人民币3048元;同月20日,民警将3048元退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电筒1个;

2.户籍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陶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曹某某、唐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4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凌鹏

                                 检察官助理:赵茜娴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辰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3张)、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手电筒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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