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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金诈骗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陶金,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街**号。2013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10月刑满释放;2017年3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金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被告人陶金和受害人黄颍通过网络认识后,被告人陶金谎称自己叫林懿凡,父亲是做金融投资的,骗取了黄颍的信任,截止到2020年2月,被告人陶金共骗得黄颍276350元。

2.2020年1月,被告人陶金和受害人某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后,被告人陶金以同样的手段,截止到2020年4月,被告人陶金共骗得某某某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陶金的手机和身份证

2.书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和微信截图、银行流水、被告人陶金的前科材料和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受害人黄某某、某某某的报案和陈述

4.证人证言,任珮瑄、丁可欣的证词

5.辨认笔录,黄某某、某某某、任珮瑄、丁可欣的辨认笔录

6.被告人陶金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宏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陶金现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扣押被告人陶金的手机和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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