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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金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陶金菊,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5********,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所**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号**国际**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89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87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由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金菊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至2018年3月份,闫某某、赵某某(已判决)二人商议搞檀香种植项目(以下简称檀香项目),安某某为其搭建了名为“**”的网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该平台以“檀香项目”的三个融资阶段(第一阶段:种子计划;第二阶段:上市计划;第三阶段:发行檀香币)为制度基础搭建而成,要求新会员必须经推荐人推荐,并购买相应套餐(A、5000元,B、10000元,C、50000元,D、100000,特别套餐1000元等)才能进行注册并成为会员;宣称会员投资45周可得到1.5倍至2倍的收益;个人享分奖励分别为4%、5%、6%、8%、10%;团队根据总业绩的不同得到不同比例的奖励;并相继推出公司上市计划(即投资檀香种子,可以兑换储值积分,储值积分购买股权)、发行檀香币计划(即储值积分购买檀香币)。

张某某(已判决)于2017年7月14日在山东淄博注册成立了由**(海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占51%股份的淄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公司)。被告人陶金菊系淄博**公司的股东,负责向会员讲解国脉檀香政策,并将自己所收到的会员的注册资金交由张某某统一报单。被告人陶金菊自己注册帐号tjj6688,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57人,层级达到5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国脉后台数据、陶金菊下线会员信息表、淄博国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查询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闫某某、段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陶金菊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金菊积极向他人宣传**檀香项目,并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其层级在三级以上,人数达30人以上,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金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振红

检察官助理 李  锐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陶金菊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号御景国际7号楼2单元1302号。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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