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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金华、全某某等协助组织卖淫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陶金华,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57********,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南京市秦淮区**浴室员工,住本市建邺区**村**号**幢**室。被告人陶金华曾因扒窃,于1978年被劳动教养三年,于1982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劳动教养期间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扒窃,于1990年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寻衅滋事,于1993年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陶金华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4196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南京市秦淮区**浴室员工,住本市秦淮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全某某曾因偷窃,于1982年9月被劳动教养二年。被告人全某某曾因犯惯窃罪,于198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全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141957********,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南京市秦淮区**浴室员工,住本市栖霞区**巷**号**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秦淮区**街**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金华、全某某、徐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徐某乙(绰号“八某某”,另案处理)租赁本市秦淮区**仓**号**浴室,雇佣被告人陶金华与孙某某(已判决)负责现场管理及负责在该卖淫场所冒充老板以便被查处时顶包接受处理,被告人全某某负责安排包间、计钟、催钟,被告人徐某甲负责收取嫖资、记账,通过提供卖淫场所、规定卖淫时间、确定卖淫费用、确定分成比例、定期结算卖淫费用、设置警报装置等手段组织龚某某、侯某某、张某某等多名卖淫人员在上述场所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龚某某、侯某某、张某某等卖淫女在该场所内进行卖淫活动,并在现场查获被告人全某某、徐某甲。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陶金华被抓获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水单、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陶金华、全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金华、全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金华、全某某、徐某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陶金华、全某某、徐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陶金华及孙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全某某、徐某甲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陶金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金华、全某某、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持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陶金华、全某某、徐某甲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方式分别为:陶金华1335772****,全某某1395102****,徐某甲13914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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