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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994号

被告人陶某,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苑**号车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庄**号)。被告人陶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0日告知了被告人陶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18日、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于2019年 12月1日,虚构有废钢出售的事实骗取居住在江阴市的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后采用发送虚假货物装车照片、运输信息等手段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9652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购买车辆、日常开销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转账截图、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明细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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