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陶自林,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2012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自林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五月期间,越南籍受害人马某某(音译)被一叫“生”的男人骗至中国,后被熊某某(已判决)带到丘北,熊某某让杨某某(已判决)联系买主收买马某某,后杨某某联系陶自林,陶自林让陶某某(已判决)寻找买家,后陶自洪联系了熊某某(已判决)询问是否收买马某某,熊某某与其儿子熊某甲(已判决)、熊某乙(已判决)商量后决定收买马某某给熊某甲作老婆,后熊某甲、熊某乙二人在丘北县**道**街上以36600元钱的价格向陶自洪、陶自林收买了马某某,后马某某从熊某甲家逃走被熊某某接回,后麻栗坡县公安局抓捕熊某某后解救了马某某,将马某某移交越南。
2、2017年6月2日,越南籍妇女侯某甲(音译)、侯某乙(音译)被一叫“咪盆”的人以来中国打工的名义骗到麻栗坡县**镇**弄村委会铳善中越边界,侯某某(音译,已判决)、罗某某(已判决)开车到边界接侯某甲、侯某乙,送到文山后,侯某某联系了王某某(已判决)来收买,王某某将侯某甲、侯某乙带到丘北交给陶自林、陶某某(已判决)二人出卖,陶自林、陶某某二人将侯某甲、侯某乙偷偷转移隐藏,由于之前卖给熊某甲的马某某逃跑后陶自林未退还熊某甲收买的钱,后陶自洪联系熊某某家,双方商定将侯某甲转给熊某甲用于抵之前跑掉的马某某,将侯某乙以32600元的价格买给熊某某另一个儿子熊某乙,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熊某某家解救了侯某甲、侯某乙,将侯某甲、侯某乙移交越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自林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接送、中转、收买、贩卖妇女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元雄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散卷五页(陶自林的刑事判决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