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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7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社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7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道**建材**号店铺,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其店内的一台苹果iPad平板电脑后逃离现场。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2168元人民币。

2020年3月26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广场庄十五巷千惠连锁超市楼下抓获被告人陶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亮

2020年6月2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的300元人民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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