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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陶某,曾用名陶天容,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实业公司职工,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陶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公园旁边马路上,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邓某甲卖了一小包冰毒和三颗麻古;

2020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陶某在本区西彭镇铝城公园旁边马路上,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邓某甲卖了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

2020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陶某在本区西彭镇铝城公园旁边马路上,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邓某甲卖了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

2020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陶某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永辉超市前民生公司外马路边,将一包净重为0.15克的白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和三颗净重分别为0.09克、0.09克、0.08克的红色片剂状麻古疑似物贩卖给购毒人邓某乙,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邓某乙处提取到上述毒品疑似物,从陶某处提取到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检定证书、领条等书证;

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封存笔录、扣押清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先后四次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中第四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0.4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平

                                  检察官助理:郭冉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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