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陶玉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31984********,苗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屏边县人,住屏边县**乡**村**号,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建水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玉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30日移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陶玉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玉某,9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陶玉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玉某,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陶玉某安排妹妹陶某某(女,已判刑)在蒙自市老客运站和马某某(已判刑)碰面,并与马某某一起到蒙自市**路延长线**大酒店门口处与购毒人员“陈老板”碰面,查验毒资。后经陶某某与被告人陶玉某电话联系,双方确定在**道蒙自大新寨加油站旁进行交易。同日18时许,陶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马某某达到交易地点后借故先行离开。被告人陶玉某驾驶一辆橙色二轮男士摩托车携毒品来到交易地点准备与“陈老板”进行交易时,马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陶玉某脱逃。被告人陶玉某在逃跑过程中将一块毒品可疑物丢弃在大新寨加油站外的绿化带内,将自己所穿的一件黑色外衣(右侧包内装有一块毒品可疑物)丢弃在大新寨加油站外的石榴地内。后经依法称量和鉴定,两块毒品可疑物净重1097.7克,从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介于17.3%至18.0%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被告人陶玉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玉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伙同他人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97.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陶玉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陶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程远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陶玉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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