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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故意杀人案)_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2月1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12日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7月19日,被害人朱某甲因情感纠纷将其前妻陶某乙打伤住院。次日,朱某甲到进贤县人民医院继续纠缠陶某乙时,与陶某某、陶某丙在进贤县人民医院内发生争执。陶某某遂到附近餐馆拿回一把菜刀,朝朱某甲头部猛砍一刀后逃跑。朱某甲经进贤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22日死亡。经鉴定,朱某甲系遭锐器砍切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中枢衰竭死亡。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安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陶某乙、朱某乙、楊某某、陶某丙、刘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鉴定意见;

6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持刀砍杀被害人朱某甲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迪

检察官助理:胡庆文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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