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2月1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12日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7月19日,被害人朱某甲因情感纠纷将其前妻陶某乙打伤住院。次日,朱某甲到进贤县人民医院继续纠缠陶某乙时,与陶某某、陶某丙在进贤县人民医院内发生争执。陶某某遂到附近餐馆拿回一把菜刀,朝朱某甲头部猛砍一刀后逃跑。朱某甲经进贤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22日死亡。经鉴定,朱某甲系遭锐器砍切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中枢衰竭死亡。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安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陶某乙、朱某乙、楊某某、陶某丙、刘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鉴定意见;
6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持刀砍杀被害人朱某甲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迪
检察官助理:胡庆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