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三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四川**有限公司总经理,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路**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17日,住所地为成都市金牛区**路**号,经营范围包括:投资项目;企业策划咨询服务;策划、组织文化交流活动;矿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另案处理)。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年利率18%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组织群众旅游、召开宣讲会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宣传“白马仙居”及**公司与张某某所有的部分林权等项目,与群众签订《借款合同》,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核实,**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542,000元,已返还利息171,650元,还有18,370,350元未归还投资人。
被告人陶某某自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向群众吸收资金业务,在此期间,**公司共吸收群众资金人民币200余万元。陶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公开宣传,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胜宾
2020年6月8日
书记员 陈 伟
附件:
1. 被告人陶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拾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 涉案款物详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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