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治彬诈骗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19〕526号 

  被告人陶治彬,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211972********,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治彬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初至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陶治彬在微信上冒充单身女子“江霞”与被害人朱某某网恋,并以生活困难、见面路费、治疗费以及索要红包晒朋友圈等名义骗取朱某某9459.46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陶治彬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微信聊天截图、微信交易明细;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陶治彬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治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治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聊天工具,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治彬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治彬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法院 

检  察  官:王帆

检察官助理:涂青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