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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诈骗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6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乡*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7日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0月1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9月5日,被告人陶某某以合伙回收废钢材为名,分别骗取被害人周某某7万元、被害人庄某某25万元,共计32万元。所骗钱款被陶某某用于网上赌博。

2020年12月16日、17日,被告人陶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庄某某5万元、周某某2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手机微信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娜

检察官助理:温欣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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