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乡**村第**村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6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陶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范围内,以未上锁电动车为目标实施盗窃5次,数额共计2814元,分述如下:
2019年6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区**巷**号门口,盗得被害人曾某某蓝色松吉牌电动车一辆(已发还),后被人赃并获。
2019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广州市花都**镇**村**区**巷**号门口,盗得被害人张某某酒红色台成牌电动车一辆。
2019年8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广场**号**布业门口,盗得被害人沈某某黑色松吉牌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850元)。
2019年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城**街**号**拉链门口,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红色松吉牌电动车一辆(已发还,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964元)。
2019年9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城**街**号**布业门口,盗得被害人汤某某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
2019年9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风行网吧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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