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陶正开,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51988********,布朗族,未婚,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村民小组**组**号。2014年8月28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5月31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0月31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正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陶正开在本市黄江镇多地使用螺丝刀等工具盗窃电动自行车并销赃,破案后仅缴回被害人刘某某、莫某某被盗的电动车,其余均未能缴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04月0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陶正开在本市黄江镇星光村星辉二街一巷8号楼梯间,将被害人龚某某的一辆雅迪牌黑色电动车(价值约2940元)偷走,后被告人将该电动车卖掉,未能起回该电动车。
(二)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陶正开在本市黄江镇龙见田村龙顺路8巷4号,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世纪公主牌电动车(价值约1950元)盗走,后被被告人卖掉,未能起回电动车。
(三)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陶正开在本市黄江镇星光村星辉二街四巷15号,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价值约3040元)盗走,后被告人将该电动车卖掉,未能起回该电动车。
(四)2019年06月06日5时许,被告人陶正开在本市黄江镇星光村鸿运小卖部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台红色电动车(价值约700元)盗走,现后被告人将该电动车卖掉,未能起回该电动车
(五)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陶正开在本市黄江镇田心村聚龙围巷21号,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台雅迪牌、新亮黑色的电动车(价值约3643.2元)盗走,后被告人将该电动车卖掉,未能起回该电动车。
(六)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陶正开来到本市黄江镇星光村星光三星二街1号101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傲鸽牌电动车(价值1330元)盗走。
(七)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陶正开在本市黄江镇田心村南门西巷98号将被害人莫某某的一辆骏马牌黑色电动车(价值997.5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陶正开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正开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正开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正开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陶正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陶正开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