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陶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9月08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陶某通过虚构“其舅舅张某某向他介绍了一位从香港证券交易所出来的张姓金融分析师,专门带他做黄金外汇交易投资,可以赚取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益”的事实,诱骗被害人米某某等人拿钱给陶某进行黄金外汇投资交易,且保证投资盈利翻一翻,随后米某某、田某等四人将90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了陶某。陶某收到钱之后,立即进行了支付宝、微信转账消费和信用卡、花呗还款,后将其中的80余万元投入黄金外汇交易投资平台进行运作,直至全部亏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 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龙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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