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甲非法采矿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46号

被告陶某甲,男,196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船船主,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行政村**自然村。被告陶某甲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陶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某甲,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9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陶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某甲驾驶**船至安徽省安庆市官洲2号红浮附近长江水域(属于安庆市江豚自然保护区范围)。当晚,陶某甲伙同一非法采砂船在该水域非法采砂2561.72吨,并支付打砂款人民币23400元。2019年2月26日陶某甲驾驶**船行驶至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双龙码头准备卸货销赃时被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民警查获。

经江苏省地质勘察技术院鉴定上述江砂定名为建筑用砂(特细砂)。经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江砂在长江水域南京段到岸价为人民币25元每吨,总价值为人民币64043元。

因不易扣押,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于3月17日、18日将**船装载的江砂共计2561.72吨,扣除4%的水分后重2459.25吨,以人民币21元/吨的价格变卖给南京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得款人民币51645元。该分局依法对变卖钱款予以扣押。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陶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南京双龙码头走货清单,江苏省地质勘查技术院出具的查扣江砂检测报告,禁采区的相关规定等书证;

2.证人陶某乙、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禁采区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珍珍

2020925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5175****;

2.全部案卷材料共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