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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02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陶某甲虚构其为女性,以“陶静”的名义与被害人何某某谈恋爱,编造其父亲生病、死亡,母亲生病等理由,多次骗取何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78219.57元。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陶某甲在重庆市南岸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陶某甲退回何某某赃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主体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欠条、悔过书等书证;

2证人陶某乙、陈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发还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8219.5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谭超念

                                      20201112

                                

附件:1.被告人陶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56838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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