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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等五人盗窃案)(公开版)_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7********,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住蒙自市*****村委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10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2********,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75********,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7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92********,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丙、陶某乙、吴某甲、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5日6时许,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张某甲、陶某丙、吴某甲相互邀约到建水县**乡盗窃姜种,由陶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G*****的白色五菱车载着陶某丙、张某甲,陶某乙驾驶的车牌为云G*****的宝骏车载着吴某甲从蒙自出发,途经建水县**镇***村委会何某甲竹栽种的姜地旁时,陶某甲、陶某乙、张某甲、陶某丙、吴某甲将车停放在公路边,从汽车上拿出钉耙、塑料编织袋等物,到被害人何某甲姜地里盗挖姜种计46.95市斤。之后五人又驾车到达**乡***村“羊岔山”山上被害人普某甲家栽种的姜地旁边,到普某甲家姜地里盗挖得姜种计802.8市斤。经鉴定,何某甲家被盗的姜种价值人民币258.225元。普某甲家2020年2月25日被盗的姜种价值人民币4415.4元。

2.2020年2月26日6时许,陶某甲、陶某乙、张某甲、陶某丙、吴某甲等10人相互邀约,驾驶三辆汽车从蒙自到达建水县**乡普某甲家姜地旁,到普某甲家姜地里盗挖姜种。同日9时30分许,被被害人普某甲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陶某甲、陶某乙、张某甲、陶某丙、吴某甲等人盗窃姜种计299.5市斤。经鉴定,普某甲家2020年2月26日被盗姜种价值1647.2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钉耙、汽车;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李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普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张某甲、陶某丙、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张某甲、陶某丙、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张某甲、陶某丙、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邀约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菊

2020年58

附:

    1.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张某甲、陶某丙、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陶某甲183********、陶某乙134********、张某甲183********、陶某丙183********、吴某甲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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