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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陶某甲(曾用名杨某甲、小名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1********,彝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多号的一天下午,陶某甲从自己出租屋的三楼爬窗户进入其房东郭某某的家中,在客厅电视机旁偷得6包价值96.00元的贵烟牌喜贵香烟;2019年12月7日上午9时许,陶某甲在其房东郭某某家的三楼一个房间内盗窃一床价值35.00元电热毯;2019年12月8日下午16时许,陶某甲利用其房东郭某某家放在门口鞋架上一红色鞋子内的钥匙进入郭某某家,盗窃现金220元,4瓶价值260.00元的三星习酒;2瓶价值326.00元的五星习酒;2瓶仁麦高酒、2瓶茅台镇白酒、1瓶德鲁威士忌酒。

2、2019年12月初的一天中午13时许,陶某甲利用其邻居杨某乙家放在出租屋门口的钥匙进入到杨某乙的出租屋内,盗窃2袋价值32.00元的洗衣液、1瓶苗藏追风药酒、1件开心朵朵卫生纸。

陶某甲于2019年12月10日被抓获归案,涉案赃物部分灭失,部分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陶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杨某乙、彭某某的陈述;4、大方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5、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6、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陶某甲“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路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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